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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作者:清公宣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的部署,以及《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清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力促进农业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和部署,以及《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坚定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目标。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镇之间人口结构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全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反映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四、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全面放开,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二)放宽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条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我市各地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随时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三)全面放开我市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在除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以外的我市地级市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四)有序放开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落户政策。本市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外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五)放宽购房和自建房入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购买合法的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商铺、仓库或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产),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认证),房产所有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严格控制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落户政策

(一)夫妻投靠从城镇迁往农村的,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申请人需征得迁入地所在自然村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及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未婚子女可投靠居住在农村的父母,须父(母)做户主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需征得迁入地所在自然村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及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三)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将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申请人需征得迁入地所在自然村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及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意见。

(四)从农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大专以上)、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

六、完善居住证制度

(一)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及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对参加积分达到入户条件而没有入户意愿的流动人口,同样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拓展居住证应用功能。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

七、加快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

(一)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设和完善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二)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分析运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实有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迅速成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1名班子成员总抓,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农业、法制等部门积极参与,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确保改革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加强考核督查和行政问责,实施成效纳入各地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强调人口的发展规划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合理有序推进。

(三)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充分考虑新旧政策的差别,把握好过渡期,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