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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若干问题解读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作者: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我省出台《通告》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近几年,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蓬勃发展,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2017年以来,国内等多个机场受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干扰民航航班正常飞行,我省多个机场以及核电站等重点部位也多次受无人机“黑飞”干扰影响,严重威胁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中央、国家空管委、公安部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逐步采取系列措施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二是改革创新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标准、质量体系、实名销售、空域使用等问题尚无明确规范,各地对其管理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顺应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大省的实际,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成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上率先取得突破,尤其在地方立法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上争取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缓解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滞后的迫切需要。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滞后、源头管理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以往管理规定囿于现行体制、法律规范和部门权限,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特别是对违法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执法问题,国家法律缺少相应规定,执法上存在空白等问题。根据国家空管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通过发布《通告》、开展试点等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地面执法机制。

四是确保重大活动安全的迫切需要。今年以来,我省及周边的重大活动陆续安全圆满举办,接着还将迎来多个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盛事等。因此,切实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涉无人驾驶航空器滋事破坏活动,确保全省社会面治安平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出台《通告》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通告》在不突破现行管理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外省有关做法,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由省公安厅草拟,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布实施。

三、哪些区域是严禁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如何准确理解掌握?

《通告》明确规定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一是机场净空保护区(暂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跑道两端各20千米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二是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三是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通告》颁布后,群众普遍容易理解、接受第一、二类禁飞区域,但对第三类禁飞区域理解不够准确,甚至片面误解为全省禁飞。对广场、公园、景点等区域,《通告》仅禁止在人员密集、易致人群恐慌或伤害的情形下飞行,对位置偏远、地势空旷、人烟稀少的情形并未作出飞行限制,望广大群众予以准确理解把握。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办理适航证吗?

目前,国家法律仅对有人驾驶的通用航空器规定了适航要求,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尚无相关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需要办理证照吗?

2016年7月11日,中国民航局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该《规定》将民用无人机分为9类,并明确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形,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一是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二是Ⅰ类(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小于等于1.5千克)、Ⅱ类无人机(空机重量大于1.5千克、小于等于4千克,或起飞全重大于1.5千克、小于等于7千克);三是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其他类别的无人机驾驶员证照由行业协会和民航部门实施管理,并明确规定了具体要求。

六、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登记注册吗?

2017年5月16日,中国民航局颁布实施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的民用无人机,均需登陆“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注册,打印系统自动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在内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在无人机的明显、不易损坏位置粘贴。该《规定》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七、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如何申报飞行计划?

目前,群众普遍不清楚向哪个部门、如何申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通告》发布后,有的群众甚至误解为需要向公安部门申报飞行计划。根据现行规定,在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前,使用者应当向空管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对未申报飞行计划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如何监管?

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办法后,对应当申报飞行计划而未申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对此,公安将协助空军、民航等多个部门,联合采取措施进行监管:一是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是否报备或报批,并加强空中监测和查证处置;二是监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三是对机场净空保护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禁飞区域,限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四是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临时禁飞区域;五是在重大活动期间,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禁飞区域、时段和要求;六是根据群众举报,及时出警核查、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九、对违法违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如何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分别适用其罚则进行处罚。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分别处理: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二是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过程中,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

 

 

关联文件: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