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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来源: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清远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详见附件2)。

(四)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制毒工场、窝点。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新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详见附件1,下同),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含本数,下同)

2.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不含50克,下同),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3.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4.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8000元。

5.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8000元至2万元。

6.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2万至5万元。

7.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5万至8万元。

8.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千克以上,奖励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

(三)举报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每缴获1千克奖励人民币200元至5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类,每缴获1千克奖励人民币300元至20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案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六)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缴获的毒品数量,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5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最高奖励人民币4万元。  

2.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破案时如果只查获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没有查获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根据制毒规模和原料数量等情况酌情奖励人民币3千元至2万元。

(七)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下列涉毒案件,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如下:

1.查获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查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3.查获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包括歌舞厅、迪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场所以及宾馆、旅店、出租屋、网吧)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内存在严重吸贩毒活动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1万元。

第六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缴获毒品的数量,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公安机关破获列为市级毒品目标案件的,视批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以及缴获毒品的数量,给予人民币3000元至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的毒品犯罪线索破案后,或市县联合侦办的案件,由破案单位申请,经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发放奖励金,县级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奖励。举报人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的毒品犯罪线索,经省公安厅或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转办破案后,由破案单位经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安厅申请奖励金,市公安局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2.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毒品犯罪事实、证据和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戒毒人员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毒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毒品犯罪事实的。

5.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毒品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侦破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清远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3),提出奖励意见, 按照程序审批后,核发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奖励金审批通过后,市局主管业务部门或查破地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前来并填写《清远市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金签收单》(详见附件6)领取。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清远公安局每年设奖励经费100万元,年度奖励经费未使用完时,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365体育投注官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